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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碰上一房二卖改如何维权
2015-03-14  来源:大众网  点击:21

  日照房产网记者从大众网了解到,2012年3月,原告张某在市内以5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套房产。在和被告李某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原告一共付了15万元现金(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15日。就在7月12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原告张某与被告多次交涉,但被告坚持不卖房给原告。原告起诉到法院,经审查,被告确实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张某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给付原告赔偿。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在买房的过程中,除了要注意查看卖方的证件、房屋的产权状态、抵押状态、出租状态之外,最好先提存房屋产权证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达到购房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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