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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办房产证 党内严重警告
2015-05-16  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5
  日照房产网记者从广州日报了解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麦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原副局长。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麦某在办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北城区大北路的嘉诚大厦房地产产权证有关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在发现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核实有关情况,草率为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嘉诚大厦的房地产产权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麦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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