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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管理保障房租金 不得随意减免缓缴
2013-01-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40

随着住房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规模也日益壮大,这些租金怎样收、怎样管、怎样用,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规范政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的省份。

  据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按照规定,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具体收缴。

  对于政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还指出,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少收租金。

  对租金收入的使用,《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将廉租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与公共租赁住房形成的租金收入分别管理,划定了详细用途,不可混用。

  据了解,济南廉租房租金目前收入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0.8元;不享受低保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1.6元;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7670元(不含)至16642元(含)之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2.7元。

  公租房租金方面,济南市规定,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其他申请人及家庭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公租房所在区位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物价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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