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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下月起实施“新规”
2013-06-07  来源:黄海晨刊  点击:27
 

  7月起,我市将正式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新规”,城市建筑垃圾不再允许个人清运,必须由专业的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企业负责清运。5月31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对市区建筑垃圾实行处置核准和密闭化运输的通告,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运输秩序。
     据了解,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处置的,以及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对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临时通行证》在市区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对同时存在非法改装、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扣车,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对阻碍执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企业应按照《通告》要求,于7月1日前做好相关工作。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审查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窗口,联系电话8717021;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9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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