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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规范建筑垃圾运输
2013-06-27  来源:日照日报  点击:38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整治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近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六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共同对市区建筑垃圾实行处置核准和密闭化运输管理。
  举措一: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制度
    ——— 凡从事市区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委审查核发的《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自2013年7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
    ———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运输企业要有符合要求的全密闭运输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举措二:实行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年审制度
    ——— 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企业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对年审不合格企业实行退出机制;未按期接受年审的视为自动退出。
  举措三:严格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标准
    ——— 现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系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产品,且未经非法改装,车厢厢板高度符合注册登记技术参数(不含加装环保顶盖装置)。自公告之日起,新购置车辆在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须选用出厂安装密闭顶盖装置车辆。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机动车查验规程》(BA801-2013)的相关要求安装侧面及后面安全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50%,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喷涂放大号牌。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加装能从车辆两侧闭合的环保顶盖装置,顶盖装置要采用密闭效果良好、耐磨、耐污的材料。运输建筑垃圾时要保证顶盖装置能闭合锁定,无建筑垃圾遗漏、飘洒。覆盖材料出现破损、缺失时,要及时修补更换。加装覆盖装置必须由专业的厂家承担,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统一加挂建筑垃圾运输车标牌,在车辆驾驶室顶部外侧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灯;安装GPS监控设备;安装转向和倒车语音提示装置;统一喷涂蓝色车身颜色,以区别于其他机动车辆。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门徽应喷涂运输企业名称、总质量、栏板高度等信息,喷涂字体应为宋体,字高不小于80毫米。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部放大号牌应喷涂在车辆后部厢板中间位置,根据车型分为两种,一种400毫米*1200毫米,字体高200毫米,一种500毫米*2000毫米,字体高300毫米。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在车身两侧车厢厢板及覆盖板两面喷涂放大号及监督电话(8899290),字体高度不小于400毫米;放大号在车厢厢板上部,监督电话在车厢厢板下部,由前往后喷涂。
    ———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举措四: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区准运临时通行证制度
    ——— 建设施工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时,须提供与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名单及申请运输路线,经核准后,由市交警支队与市建委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临时通行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临时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律放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后侧不影响驾驶视线的位置,在接受检查时,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一并出示。
  举措五:从严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严格进行查处。
    ——— 对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处置的,以及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 对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临时通行证》在市区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 对同时存在非法改装、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扣车,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对阻碍执法的,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 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审查设在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窗口,联系电话8717021;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电话889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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