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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错房让楼上楼下结梁子 法官巧调解令三方握手言和
2014-03-25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点击:28
 

  物业交错房,导致一方自家房屋被装修,而另一方精装的房子为别人家;两业主协商未果,状告物业索赔偿。3月20日,日照东港法院执行法官巧妙调解两起执行案件,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6年 5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11楼售予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交付了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其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于2007年6月将小区11楼楼房钥匙交付王某。从买房到交钥匙都十分顺利,但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当他用物业交付的钥匙打开房门后,发现11楼房屋已经进行了部分装修。
 
  原来,物业公司在小区楼房未编楼号、楼层号的情况下,错将11楼楼房的钥匙交付给了10楼的业主赵某,赵某误以为11楼楼房是自己的房屋,便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11楼业主王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恢复原状后交付房屋,10楼业主赵某则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后才腾空房屋。三方协商未果,11楼业主王某和10楼业主赵某分别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11楼楼房内装修物品拆除,恢复房屋原状。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 10楼业主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能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无奈之下,两业主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试图将11楼楼房恢复原状,然赵某不同意,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先赔付其经济损失。三方再次陷入僵局,谁都不肯走出和解的第一步。王某和赵某买房七八年,谁都没能如愿住进自己的房屋。本是楼上楼下的好邻居,却因物业的一次疏忽,变成了冤家。
 
  考虑到邻里关系和两个案件的关联性,执行法官决定两案合并执行,尽量促成和解。首先,经过执行员多方努力,查扣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他案中的款项3万余元,作为赵某拆除装修后经济补偿的保证;继而,执行法官从“远亲不如近邻”、和睦邻里的角度入手,对各方进行思想教育,逐渐转变各方的对立情绪。最终,赵某表示愿意配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王某也同意接受该楼房。楼上楼下两家人也从一对冤家变成了好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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