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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4-06-24  来源:黄海晨刊  点击:43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具有产权住房,租赁不超过一套住房自住,房租及物业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租赁公租房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时所担保贷款没有逾期的应还款额,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担保人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租赁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因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的。
 
  第三章 提取材料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持提取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储蓄卡(折)、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因特殊原因职工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由配偶代办的,除提供提取人居民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外,另需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委托授权公证书。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自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所在企业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和集资人员名单、单位购房协议、集资首付款凭证,自首次集资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自补缴差价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6)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过户时买方的契税完税证明,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
 
  第十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提供护照和国内户籍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
   
  第十三条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正常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
  2.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经贷款所在管理部批准的提前还贷申请。提取后借款人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指扣除申请提前还贷额后的余额)的10%。
   
  (二)偿还本市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申请商业性贷款时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含组合贷款),优先归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全部结清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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