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屋违约 买房人索赔超时效驳回
2006-12-06 来源:日照网 点击:12
近日,一购房户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付商品房提起仲裁,却被依法驳回仲裁申请。
2003年7月,买房人苗某购买了日照市某房产商开发的住宅楼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是2004年5月1日前,但苗某一直到2004年8月10日才接到交房通知。苗某接房后,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但开发商迟迟未答复。
2006年9月,苗某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100天的违约金26000元。
日照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苗某自接到开发商的接房通知时起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应当尽快主张权利。但苗某虽称多次与开发商就违约金问题进行过协商,却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开发商又不予承认,本案也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本案的仲裁时效截至2006年8月10日。苗某于2006年9月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仲裁时效。仲裁庭据此驳回了苗某的仲裁申请,并裁决其自行承担仲裁费用。
在此,日照仲裁委员会给当事人提个醒,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勇敢地举起法律利剑、尽快行使你的权力,或者注意保留索赔的证据,以避免你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