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的交易中,优先购买权是指在限定的期限内和同等条件下,由优 先购买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购房人所愿支付的价 款相同以及价款的支付方式相间。如果优先购买人决定不购买,可由其他人购 买。在限定的时间内,优先购买人既未作出购买决定,也未作出不购买的决定, 限定的时间过后,视为不购买决定,其他人可以购买。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屋出售时下列人员有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 屋所有权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 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房 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 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房屋的承租人和共有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先由共有人购 买,若共有人放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可由承租人优先购买。 (3)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需要出售的,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 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4年中规定:“职工 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人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 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 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 (4)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典当后要将其房屋出售时, 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5)有的地方规定,城市居民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购买商品住房的,若 在规定期限内再出售,房地产交易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在一些城市搞的住宅合作社的章程中,也规定住宅合作社成员出售 自己的房屋时,住宅合作社的其他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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