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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


把可能出现的总是在合同里约定清楚
(2001-12-6)


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价格、面积、交楼日期、质量等方面。因此,购房者有必要在合同里的把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约定清楚。 
    
    商品房预售是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的。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的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因此,订立合同时,购房者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中认定的面积是卖方暂测面积还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如果是暂测面积,全同就应当明确最终的商品房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由于暂测面积与实际发生差异是客观存在而且相当普遍的,所以,购房者在合同中一定要就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有所约定。在正常误差的情况下,当商品房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异不超过一定比例时,房价保持不变。如果超出这一比例时,双方就要议定相互的处理办法,例如退回或增加部分购房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进行详尽的约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出现。
    
    在合同中,不良开发商常常愿意玩弄一些手脚,侵害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有这样一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广州城郊某花园的买主们按合同如期交齐全部购楼款后,突然收到开发商的一纸通知——每户追加9000元的“水电增容费”。由于合同中价格条款约定不严谨,根本没有涉及到这一款项的条款,为了尽快拿到钥匙,买主们只能忍气吞声。
    
    此外,还有个别开发商利用购房者对经济合同的无知,在合同条款中玩花招,有意逃避责任。在某市发生的一宗商品房交楼纠纷中,要求赔偿的购房者聚到一起才发现,虽然是同一幢住宅楼,他们手中持有的购房合同却有三种不同的交楼期限,其中一种仅有大楼的“竣工”日期,交付使用的日期则写着“水、电安装完毕后”。这样售楼方无疑可以将延期交楼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剥夺购房者要求索赔的权力。
    
    不良开发商在合同里的欺骗招数还有很多。有的在与购房者签订的“细则”中,只强调买方应负的责任,对卖方应尽的义务却只字不提,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的是条款缺项、内容表述不靓,极易产生歧义,甚至含有欺诈成分;有的仅仅签署由卖方自订的“购楼协议”,拖到交楼前才与业主办理《房地产预售契约》从而规避政府的监督,便于私下炒楼,逃避税费。
    
    因此,朋友们在签合同时要多留一个心眼儿,多请教有关行家。如果能找一些信誉较好的开发商买房,则可以省去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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