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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


房屋出租不能“见钱门开”
(2005-4-13)


    近日,在某小区租房住的娄某因犯盗窃罪而被刑拘。租给娄某房屋的房主因此也受到邻居们的抱怨,而房主一脸茫然地说:“我哪知道他租房干这种勾当呢?”房屋出租热劲未减,很多房主对有关出租房屋的法律知识却一无所知,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出租房屋还有法律规定,通常出租者与求租者觉得对方给得价钱合适,就达成了房屋出租协议。在这样的前提下,难免会有各种有碍治安的事情发生,有的租房者在租住的房屋内进行传销活动,有的进行卖淫活动,有的进行偷盗……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 

    由公安部出台的《房屋租赁治安规定》中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入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时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本报提醒房屋出租者,在出租房屋时,不能“见钱门开”,以免成为不法之徒的“帮手”。  


来源:日照新闻网  记者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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