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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新建房屋买续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2001-10-12)


(2000-11-10 15:44:13)

温州房产管理局文件温市房[1999]80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减轻房地产交易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费用负担,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局决定在取消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和大幅度降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同时,从容不迫1999年3月份起降低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并对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房屋租赁经纪服务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月租金在800元以下的,一次性收取200元租赁经纪服务费;月租金在800元以上的,在200元-400元范围内一次性收取租赁经纪服务费。房屋租赁经纪服务费由租赁双方各负担50%。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费。市区房屋买卖经纪服务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买卖双方各负担50%,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一般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计收,独家代理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15%收取,委托方负担。 1999年6月1日起市区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市区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须在99年5月31日前到物价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凡逾期未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收取经纪服务费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收费标准自欺欺人1999年3月20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在1997年印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温价费[97]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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