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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房改售房工作程序
(2001-10-12)


根据本市房改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购房人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 

     一、售房单位的工作程序:

     1、售房单位所出售的房屋须取得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出具的确权证明。

     2、售房单位按本市房改政策规定编制售房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1)出售房屋范围和房屋的坐落地址;(2)出售对象和数量限制;(3)出售价格和计价公式;(4)对售价的各项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价格;(5)出售旧楼房的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6)按现住房规定应享受现住房折扣的现住房折扣率;(7)购房职工夫妇工龄计算和工龄折扣率;(8)出售房屋的最低限价;(9)购房人交付购房款期限,一次付清或分散付款的办法规定;(10)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11)明确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权益;(12)售房实施方案的执行截至日期和其他须明确的有关事项。

     3、售房单位编制的售房实施方案和所售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按隶属关系一并报经有关房改办审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内容与本市房改政策规定不符的售房实施方案不得批准。

     4、已经批准的售房实施方案,售房单位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和实施方案并附房屋所有权证明报送所售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房改办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后,即可进行内部预售工作。

     5、对出售房屋进行面积测算。售房单位可以按本市房改规定的面积计算方法自行测算,也可委托专业测绘部门进行测算,无论是自行测算或委托测算的,均须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房屋面积的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6、单位售房后对未售出部分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需继续出售,应由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中注记已售出房屋情况。房屋已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7、售房单位统一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已交清房价款的,单位应将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购房人。

     二、购房人须办的事项:

     1、购买公有住房,须由购房人向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符合购房条件的应同意其购房。

     2、购房人按单位售房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付清房价款或分散付款;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3、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地址、单元、层次、数量、买卖价格、付款方式、所有权益等。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双方对房屋、设备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应遵守的事项。 

     4、申请以房屋抵押贷款或分散付款的购房人,须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售房单位,直到还清贷款或交清房价款后,才能领回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1、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对售房单位欲售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核确认。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协议上加盖房改售房签证章。

     3、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按售房结果填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改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售房成本价或标准价分别加盖“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或“标准价出售住宅”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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