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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买房启用新合同 旧《合同》有六处修订
(2001-11-25)


昨日记者从武汉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获悉,新版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于近日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新《合同》对旧《合同》进行了6处修订,变化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了开发办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地位。
    
    具体体现在新《合同》的如下几处修改:新版标准《合同》右上角的合同专用章更名为“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专用合同章”;在封面的监制处“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名头改为“武汉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旧合同中“(有关事宜)可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相应明确为“可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
    
    现售、预售各有所管。
    
    为贯彻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商品房现售、预售要分开管理”的精神。现房核准《现售备案证》,预售核准《预售许可证》。
    
    限定60个工作日督促开发商提高办证效率。
    
    旧《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_____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表述,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该期间明文规定为60日,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增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合同》更规范。
    
    为了使合同内容更符合国家《合同法》规定,《合同》细部也进行了改动。
    
    新《合同》即将启用,开发企业已领取的旧《合同》是否旧得不能使用了呢?市开发办相关人士透露,已发的旧《合同》可继续使用,且与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武汉晨报
    
    文章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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