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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出台
(2001-12-14)


记者昨天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出台,它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北京的城市房屋拆迁提出了若干更为详细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在《北京日报》、《法制日报》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为30日。
    
    关于被拆迁房屋的界定问题,《实施意见》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但拆迁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面积为准。原集体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一)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二)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三)屋顶有保温层。另外,国家征用土地之后,在原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应当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实施意见》规定,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一是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二是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三是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对于拒不搬迁的,《实施意见》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及其它费用。被执行人同意搬迁,并腾退房屋后,可以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交纳的房租等费用,应当从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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