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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房配套不全不能办产权
(2001-12-16)


房子虽然建好了,可小区还是个大工地,以后住户将告别这种尴尬的入住局面。从明年1月1日起,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没能与住宅同步建成的,则不能通过有关部门的规划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也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近日,规划监督方面的行政法规首次出台,北京市政府颁发了第86号政府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严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收申请表》,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同时明确规定,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而建设工程未经过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产权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此项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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