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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购公房上市手续再简 原产权单位不能作梗
(2002-1-2)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原有关规定已从12月15日再次调整。
    
    1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询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期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3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限计算。
    
    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另外,市房地局就依照本市1985年1月1日试行1987年11月18日废止的《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购买的公房作出规定:凡职工个人按上述补贴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其房屋产权均确定为经济适用房产权,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均可上市交易。
    
    该通知指出,出售上述房屋除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个人有效身份证外,还应提交当时购房的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交易手续。购买上市交易的上述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由购买人按房屋成交价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另外,出售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其售房款扣除庆缴纳的税费外,余款均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通知还规定,职工个人按(京政发〖1984〗139号)文购买的公有住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凭当时购房的有关凭证及身份证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后方可上市交易。
    
    政策的不断简化对二级市场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据房地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自1999年11月15日在全市放开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以来,经市主管部门于2000年3月及6月两次调整相关政策、缩短办事时限之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量呈逐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6月底前平均每月成交50余套;2000年7月至年底平均每月成交200余套;2001年1月至10月底平均每月成交360余套。截止到今年10月底,全市已购公有住房累计成交5380多套,面积34万多平方米,成交金额8.5亿多元。这次调整以上相关政策的目的就是进一步降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门槛。本报记者唐亮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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