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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广州无权属证明物业即日起不予出租
(2003-11-30)


今年8月,本报率先报道广州将实行“没有权属证明的房屋不能出租”的租赁规定;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这一规定在9月底正式实行。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市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通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细列出房屋可出租的条件。

  五种房屋自由出租

  《意见》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有五种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方可出租,有效文件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据了解,《意见》中取消了原规定的取得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出租一条例。也就是说,目前没有产权证明的酒店、写字楼和商场物业等,发展商不能出租。

  另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具备《房地产权证》、《宅基地证》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才能出租。

  部分房屋整改后才能出租

  《意见》也规定,部分房屋需要整改后才能再出租。例如,租赁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并勒令整改,只有具备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房屋消防意见书》才能出租。

  另外,产权不清的房屋不能出租。对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出租房屋,不予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并要求管理服务中心协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清理。另规定农村出租房屋备案手续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农村房屋租赁备案回执》的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多部门加大整治力度

  据了解,自1986年起,广州市已要求出租屋进行租赁登记,但查处未登记出租屋的难度很大。因租赁市场是动态性的,牵涉的相关管理部门很多,如市国土房管局、消防、工商、卫生、城监等。过往,各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不统一,各管各的,对出租屋的管理难以收到理想效果。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人称,此次加强出租屋管理的原则是“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齐抓共管”,整治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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