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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物业管理招投标出新规定 12月1日起执行
(2003-11-3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新办法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招标人在招标前以及确定中标人后,必须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其中,业主委员会招标的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物业管理评标工作必须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北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在开标前3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方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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