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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
(2003-12-29)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本着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是指坚持在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机制,变划拨建设用地为挂牌、拍卖;变分配低价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变定向购买住房为市场化选择。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市场化供应,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所得土地净收益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补贴费用,由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化补贴方式。先购后补,不购不
补。
  第五条 购买住房实行市场化选择。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购房户,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自主选择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审计、税务、价格、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共同抓好本办法的落实。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计划、财政、建
设、国土资源、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编制报批。
  第八条 计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确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模,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
  第九条 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确定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应补贴的总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
象,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优先补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企业集资或合作建房)的城市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线,由统计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当向所在单位(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
  2、户口证明;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后,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审核盖章),连同(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复核,对符合购房条件的,配发购房资格顺序号,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组织轮候摇号,并将摇号确定的购房户向社会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后,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对象,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
  (四)购房户凭居民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领取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购买的住房的性质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购买住房后,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不得购买其它政策性住房,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必须如数返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
贴。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补贴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购房所享受的面积标准。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禁止划拨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
  第十六条 莒县、五莲县、岚山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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