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年伊始,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也将相继实施,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逐一介绍,敬请关注。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建设部发布,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所做的规定。
《意见》规定
一、拆迁估价须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
三、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四、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五、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六、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须的材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验。
七、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拆迁估价的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房屋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意见》强调,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意见》明确,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意见》最后明确,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以及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此前已颁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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