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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2004-10-12)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为了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规范房地产广告制作单位、发布单位以及房地产广告用语等行为,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房地产广告作了以下规定: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的原则及要求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 (二)禁止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几种情形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法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提供的文件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四)房地产广告的内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五)房地产广告的要求 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是使用面积。 6.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9.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0.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限。 1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来源:日照新闻网   作者: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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