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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9类房地产不得抵押
(2004-10-1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9类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文章来源:日照新闻网  作者: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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