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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
(2005-1-21)


 ★按规划从严控制镇建设用地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县(市)根据上级下达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昔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向上级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招县(市)事批。经依法批准约宅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是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文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到户,内容规范清莛,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变夏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卢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薪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士地。利用村内空闹地、老宅基地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础,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来源: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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