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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簿的证据效力高于房产证
2008-07-03  来源:黄海晨刊  点击:18
   7月1日是《房屋登记办法》实施首日,记者采访发现,《办法》为市民房屋产权权益和购房带来一连串的好处,预告登记等措施可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等现象。 

  房管部门介绍,《办法》的颁布,将弥补期房权属真空。在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消费者交了房款后,要等到收房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其间房屋权属的“真空期”常引发复杂的权属纠纷。《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经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如果已有预告登记约定,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办理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而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就可以在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如果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条件都符合,登记机构应按预告登记的内容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市房管局产权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通过设立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看中某套房,签订购买合同后,可以持购房合同、发票以及房屋图纸到登记机关做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就不能将该房另售他人了。据了解,根据《办法》,房屋登记簿将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今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新的房产证内还具体标明了“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标注“建筑面积”,避免市民因为面积标注不明而引起相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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