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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产证办抵押借钱 房管局有责任
2015-04-10  来源:燕赵晚报  点击:48

  日照房产网记者从燕赵晚报了解到,房子早就卖了出去且已经办理了过户,能够在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拿着这个借钱却还不上了。出具证明的房管局是否需要担责?

 

  河南省朱女士就遇见这样一件闹心事,两年前,周某拿一个房产证提出向她借款90万元,我不放心,要求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周某称没问题,就通过他的熟人关系在当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朱女士出具了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之后,朱女士才将款打给他。两年时间到期后,周某因投资了非法集资项目,无法回款,致使还不上女士的钱。于是她找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利,没想到周某避而不见,就起诉了周某。

 
  起诉后,朱女士的委托律师去当地房管局查询房屋抵押登记事宜,发现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齐全。但进一步查询发现,该房屋虽真实存在,之前也曾在周某名下,但周某早在三年前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也就是说,周某在向我借款并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时,房屋主人早已不是他,当时他不可能持有写有他名字的真房产证,估计他是拿了假房产证或旧房产证办理的抵押手续。为此,朱女士感到非常气愤,这不是诈骗吗?房屋他项权利证明是如何办出来的?于是向公安刑侦部门报案,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但刑侦部门却以法院已受理案件为由不予立案。现我已向检察机关提起了立案监督。实事求是地讲,如果周某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朱女士是不可能把钱借给他的。如果朱女士的借款最终不能追回,当地房管局对此事有责任吗?
 
  法律帮办: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房产抵押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申请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真伪有条件加以核对和识别。
 
  本案中,当地房管局工作人员违反职业规范,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为持有假房产证的周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而朱女士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之信赖,最终又出借了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当地房管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周某套取朱女士的借款提供了条件,房管局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朱女士损失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在周某拒不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朱女士的借款如果最终通过民事或刑事手段不能追回,其抵押权利又无法行使,那么,因当地房管局对导致朱女士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朱女士在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终了之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向当地房管局提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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