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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妻所有 房产更名起纠纷
2013-05-08  来源:福州晚报  点击:94

 

    小美与大勇(均为化名)协议离婚后,约定婚房归她所有,可大勇就是不肯帮她办理更名手续。小美只好把大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协助她办理更名手续。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她的诉请。 

    小美与大勇因感情不合,于去年底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位于仓山的一套婚房及配套的地下车位均归小美所有。由于该婚房及车位原先均登记在大勇名下,小美就多次催促大勇履行离婚协议。大勇不干了,觉得两人既然离婚了就毫无关联,他没有义务再替对方做事情。

    无奈之下,小美把大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及地下车位均归她所有,并要求大勇协助她办理更名手续。大勇未出庭应诉,也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诉讼材料。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的约定内容。小美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该院判决诉争房及车位均归小美所有,大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小美将诉争房及车位变更登记到小美名下。

    记者调查得知,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市开始执行建设部的有关新规定,对于夫妻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的,必须产权人双方到场确认更名。而像大勇那样未分到房子的一方,大多不肯配合,给分得房子的一方制造了不小的难题。受此影响,我市各基层法院近期受理的这类纠纷明显增多。

    对此,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原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有关人员称,根据有关规定,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更名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因此,协议离婚后受更名手续困扰的市民,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若相关法律文书中含有“房产归甲,甲付给乙多少万元钱”等双务性质的条款,申请变更仍需由双方到场签字或提供协助执行(协助房产过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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