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房产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入住装修 > 详解精装修商品房
详解精装修商品房
2014-01-10  来源:洛阳楼市网  点击:17
 

  根据由建设部制定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要求,精装修住宅在交房屋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精装修简介:
 
  《导则》要求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物业公司作为责任人.精装修住宅要分为不同标准,设立样板间由住户来进行选择:房屋的售价中应该包括房屋的工程成本和装修成本两个组成部分。并要在合同中标明、按照这一导则,精装修的住宅被分为普通住宅、中高级住宅和高级住宅三个档次,今后消费者如果购买精装修住宅,可以按照这一标准对采光、照明、室内温度、隔音效果、甚至每间屋子里有几个电源插头,做一个详细比照。
 
  简单装修:
 
  简装修顾名思义简单装修,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广东出现。
 
  装修标准通常如下:顶面简单造型;地面抛光砖或瓷片;卫浴和厨房作简单的装修。这种简单装修通常在业主入住后,拆除工作量比较大,稍有钱的业主则全部拆除重新装修。
 
  精装修:
 
  精装修则是简装修的不断改进过程中的产品,在本世纪的上海出现。
  
  装修标准通常如下:顶面有一定的造型,并考虑一定的设计效果及风格,材质细腻环保;地面采用品牌玻化砖、仿古砖、或结合大理石等中高档材料;卫浴和厨房两大重点区域都是经过高品质的精细装修,在部品方面基本上会采用知名品牌并保证售后服务,工厂化橱柜。基本还是不会配置活动家具的,由于人们在生活方面对与家具的个性化要求还是比较强的,精装修配置家具及饰品基本上在现阶段是行不通的。当然还是存在特殊项目。
  
  形成原因:房地产市场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
 
  取得成果:业主再看过样板房之后,按照样板房交了楼,装修效果上是小业主一开始就认同的,当然不会再拆除。有了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找开发商,开发商就不会再推卸责任给装饰公司了。一方面节省了个人装修带来的材料浪费,噪音环境等污染。另一方面整顿了不规范的国内建材市场。
 
  全装修:
 
  根据有关规定,“全装修房”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集合式住宅。此外,有关规定还明确,“全装修房”的第一责任人应是开发商,无论房屋本身还是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都应当负责。
 
  全装修就是设计与建造一体化+建筑与装修一体化,就是用先进制造技术全面改造建筑业,彻底摒弃落后的传统设计与建造方式。全装修房就是用先进制造技术进行个性化制造而成的优质房屋。全装修房一定是高品质和高性能的。与传统设计与建造方式相比,在同等品质的情况下.全装修房一定是成本明显降低,更符合健康、安全和环保的要求。并且能更好地满足个性化消费的要求。
 
   “精装修”非“全装修”购房时别被售楼处忽悠了:
 
  业主买房时,售楼处人员强调是“全装修房”,但住进的却是“精装修房”。一字之差谬以千里。目前有些房产开发商通过偷换概念的伎俩,使业主误把“精装修房”等同于“全装修房”,并借此规避自身责任。
 
  而“精装修房”出现问题,属于房屋质量范围,业主要依据《购房合同》找开发商解决;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的,业主要依据《装修合同》找装潢公司解决。只有订立单个《全装修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全装修房”字样的商品房,才是“全装修房”。因此,提醒广大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先去当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明确欲购房屋的类型等信息。如果遇到房产商在合同中强行规定不合理条款时,业主要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完善购房合同附件:
 
  现在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是对装饰、装修标准的约定。当您在签订该文件时会发现,附件三中只简单地约定了几种项目名称,如“外墙: 内墙: 卫生间: ”,等等,关于细节内容全部空白。这远远无法适应精装修的复杂性和细致性。因此,购房者应就所购房屋(室内及室外)的所有装修项目名称、装饰材料的品牌、颜色、规格、位置、施工工艺等给予详细而明确的记载。如果开发商有样板间或其他样品的,可以对其进行拍照,作为合同的其他附件。
 
  细化违约责任:
 
  这一点在购买毛坯房时显得不太重要,但是对于精装修的商品房显得尤为实际。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对违反合同附件三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您在购房时选择了第一种方式,那么在完成第一点注意事项的基础上,一定要附件三中明确约定,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避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互相推委。另外,即便选择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也是极其重要的处理前提。
 
  质量保证:
 
  可以说“装饰装修及设备”作为商品房的附属物,由买受人一并购得,这种“带装修的售房”方式完全区别于买受人委托他人进行装修的行为。前者的装修及设备作为附属物,由出卖人(开发商)承担产品及质量责任,出卖人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后者的装修及设备是在出卖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后、由其他主体履行的独立的装修义务,其他装修主体承担产品及质量责任,与出卖人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以上两种方式均达到了装修商品房的目的,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体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 
 

微信二维码
相关资讯
查看更多评论>>
搜索栏
资讯
新房
二手房
热门资讯排行
推荐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