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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不进,退不出,买这房子真头疼!
2006-10-13  来源:黄海晨刊  点击:42
    生活中每个人都会碰到各种不明白的事,应该怎么办?找谁问问?只要您一个电话,我会尽全力帮您解困。 
    最近,市民赵先生颇为房子的事情窝火,当他拿着房产证乐滋滋地去看新房时,却被物业公司告知,没法入住,房子早已被别人租用了。咋回事?10月9日,赵先生向本报讲述了自己买房的曲折历程。 
    房主入房难 
    据介绍,2005年12月份,他首付十四万多元在日照某处购买一商品房,129平方米左右,有房产证。正当他高兴地去看新房时,却被物业公司告知,房子早已被刘某“租用”十多年了,赵先生为此找到了房产公司。原来,因房产遗留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刘某便强行租住了该公司房子,后来虽然几经协商,刘某拒不搬迁,房产公司也拿他没办法。房产公司最后给赵先生出招:起诉!告刘某或房产公司都行,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唯一的办法。赵先生却极不情愿,“俺买的是房子,不是官司!” 
    退房钱两难 
    虽然手持房产证,但只要刘某不搬,赵先生仍然无法入住。无奈之际,赵先生找到房产公司,要求退房,没想到在房款问题上又出现了争议。据介绍,赵先生买房时的费用和手续都是房产公司通过代理商办理的,所以,扣除代理商费用,房产公司到账数额与赵先生实际缴付数额相差近七万,赵先生要求按实际付款数额退款,而房产公司表示,只能按收款数退。费了一大顿周折,房子没到手,还净赔好几万,赵先生当然不干! 
    律师解案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舜祥律师事务所日照分所韩念壮律师,韩律师解释说,本案赵先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法律关系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在合同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买主没有被告知房子被“强行租住”的事实,买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即有权要求退房、如数索回已交纳的房款,并可以要求合同的相对方(房产公司、代理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可以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起诉。 
    若赵先生不想退房,因赵先生是法律上确认的房主,刘某强行租住该房屋属于对赵先生的侵权行为,赵先生有权要求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即要求刘某搬出),并可以要求刘某赔偿强行租住该房屋对其造成的损失。刘某拒不搬迁,赵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刘某。 
    买房本来是件好事,却“买”来一场官司,赵先生的话代表着众多买房人的心理,“俺买的是房子,不是官司!” 
    房子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人们幸福感的“装载箱”,被寄托了太多的精神诉求。打造和谐的城市居住文明,首先需要买卖双方的诚信。在本案中,赵先生称自己买房时,代理商只轻描淡写地介绍说,房子有点小小争议,公司欠刘某2万块钱,等卖了房子还给刘某钱后,事情就会轻易解决掉,并劝赵先生不用担心,赵先生因此也没在意。而记者在电话采访该房产公司相关负责人时,对方却声称,卖房前已经明确告知了赵先生,而赵先生也表示自己能解决。赵先生为此感到非常冤屈,“难道买房就为了找麻烦吗?” 
    时过境迁,谁是谁非现在都已无法考证。在此我们谨希望,不管买房还是卖房,双方能否都多一些透明与真诚,在关键问题上,能否再多一些提醒。别让房子影响了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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