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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房屋面积测算添“新规”
2006-11-22  来源:黄海晨刊  点击:10
  ■ 增加了对低于2.20米部位的面积计算处理方法 
    ■ 将原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 对以往文件规定模糊的地方进行调整 
    ■ 对外墙抹灰层、保温层厚度计入外墙面积作了相关规定 
    ■ 对面积精度要求更高 
    房屋面积如何计算,一直困扰着购房者。房屋面积测算体系的不规范,面积标准的不统一,更使得居民经常为房屋面积的问题皱眉。为规范日照房屋面积测算,市房管局制订的《日照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将使房产面积的计算更加“清楚明白”,以前购房业主与开发商争议较大、无法界定的焦点问题都将有章可循。 
     以前日照的房产测算是按照国家2000年8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执行。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审美观念的提高,《房产测量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对一些新建筑构件如飘窗(凸窗)、错层式阳台等规定不具体、甚至没有规定的问题。日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出台了适合我市房产测绘实际情况的《细则》,使其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据了解,《细则》中增加了对玻璃幕墙、外凸窗、层高低于2.20米部位的面积计算处理方法。而这些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无明确规定,操作也是“模棱两可”。《细则》规定,对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过,如用这些材料作为房屋外墙,则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对凸出墙面的窗户,只要窗台高于楼地面0.20米以上,均不计入建筑面积;对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计算建筑面积;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只对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该《细则》将原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同时新增了不被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为多幢楼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设备管理用房等、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中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杂(储)物间、作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 
    该《细则》还对与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模糊的地方进行了调整,如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其共有建筑面积分别进行分摊;若某一单元中有为整幢楼服务的设施或设备间(如上人孔),则该单元整幢楼分摊;《细则》中对外墙抹灰层、保温层厚度计入外墙面积作了相关规定。 
    《细则》同时对面积精度要求更高:将房屋面积计算精度从三级提高到二级;量距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工具和仪器,边长取位至0.0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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