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房产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楼市快讯 > 日照对违规“炒房”亮红灯
日照对违规“炒房”亮红灯
2007-08-24  来源:黄海晨报  点击:10
    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今后将受到限制,我市日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这是记者8月22日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获悉的。业内人士称,此举对于控制房价上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本质上是一种房地产交易行为。转让预购商品房的,应在房产办理产权登记后,按照房地产转移的程序,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将房产登记在受让人名下。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1993)建房598号文件规定,“每一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房地产开发期间的转让、预售等)都必须依照规定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按照此项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购房者均不得将预购人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对于申请办理夫妻、父母子女间的合同更名、换名的,原则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但因出现家庭变故、丧失偿还贷款能力等特殊原因申请变更名称的,可以持与开发企业达成的补充协议、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银行部门出具的贷款提前偿还证明、已备案的原合同等有关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据了解,根据房地产管理实践,将未竣工的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大多是利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行情取得合同签订价格与转让价格的差价谋取利益,也就是违规“炒房”。还有个别开发商通过假备案的方式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炒房”扰乱了房地产销售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此外,转让未竣工的商品房极易引发“一房二卖”行为,导致房产纠纷诉讼,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省内外城市,如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济南、青岛、潍坊、聊城等市均出台规定,严禁购房者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微信二维码
相关资讯
查看更多评论>>
搜索栏
资讯
新房
二手房
热门资讯排行
推荐图文